本报6月9日讯(记者 丛书莹 通讯员 邓良富)近日,潍坊市城管执法支队市政设施执法大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梨园街潍县中路以东100米路北一处新建工地出口处有泥水排向梨园街,执法人员当即停车实地查看,现场调度建筑工地渣土运输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
经了解,工地因开槽尚未正式开工,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备还不完备,临时在出入口铺设了简易冲洗设施,而没有完善排水设施,造成冲洗车辆的泥水污染路面。针对此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该负责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调度工作人员对路面泥水进行了清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保持驶离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以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鉴于当事人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依据《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市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期进行整改的,不予处罚。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整改,因此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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