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不办事”并非道德底线,更非脱罪借口
2020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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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近日,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一桩虚假诉讼罪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孙旺检察官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12份笔录,没有一份时间与同步录像一致,检察官孙旺再次语出惊人,“这是合理误差,恰恰体现了侦查人员严谨扎实的作风。”
  威严的国徽下,庄严的法庭上,如此胡言乱语,诡异逻辑让人瞠目。媒体没有披露更多案情,但检察官拼命在给疑似被告脱罪,反倒是辩护人在指出问题,好像完全搞反了,更使此案显得诡异。
  合理的解释是,收钱不办事的司法人员并非此案被告。该案的案由是虚假诉讼罪,“收受贿赂不办事”却是关于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论争点。换言之,虚假诉讼罪的被告人,可能只包括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当初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因此提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却被检察官孙旺以神逻辑为其公然包庇。
  不用懂任何法律,只要懂基本常识,必然能够明白,将“收受贿赂不办事”称为“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底线”,完全没有道理。这是对公众朴素正义感的颠覆,是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羞辱。我们有理由怀疑,该“收受贿赂不办事”的司法工作人员并未被追究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是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从法条可知,受贿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索取财物和收受财物。索贿行为,无疑均应以受贿论处;收受贿赂,则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该如何理解?是不是只要不办事,收钱也不算受贿?
  新闻中的检察官,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只要不办事,就非但不是犯罪,反而有底线有道德——倘若我们的法律真的这样去鼓励,简直就是贪官的“福音”。所幸,这样的漏洞根本不存在。法律如此规定,是要保护那些没有犯罪故意,却被人强送财物的清廉正直的官员,只要他们及时退还或上交,就不是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简单理解为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承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或者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均构成犯罪。换言之,收钱不办事,绝不是有道德底线,更不是脱罪借口,这同样是犯罪,而且是更没品的犯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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