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理赔衍生矛盾多,环翠法院“进阶式”化解
2020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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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翠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于涉及车辆损害赔偿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当投保人在其他单位(保险公司指定以外的)进行维修时,保险公司往往与维修单位对接不畅、不能及时掌握维修过程,致使双方难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纠纷产生后,又因投保人维修证据不足、需鉴定意见辅助证明等情况,使其诉前调解成功率较低、成讼率较高。为此,环翠法院提出“进阶式”解纷法:
  第一,源头先“防”。将司法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向监管机构提出司法建议,督促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向投保人说明理赔规范流程,同时明确可能不予赔付的风险;在理赔发生后增强主动性,及时跟踪车辆维修情况,尤其是对非指定维修单位的资质等级、车辆维修时间和项目等情况,留存证据以便明确理赔数额,降低产生争议的可能、减少纠纷产生。
  第二,诉前强“调”。提高诉调对接整体质效,完善保险纠纷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专业化(行业性)调解室,建立熟知保险知识的专业性解纷队伍;健全法官对调解员的技能培训与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整理法院相关判例作为调解素材,以案为鉴警示投保人明晰诉讼风险、为其算清“成本-效率账”,推动更多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化解。
  第三,诉中定“规”。明确诉中解纷规则,对于已进入诉讼的纠纷,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明确的鉴定要求,即按车辆维修单位的实际资质、配件品质等对费用予以评估,而非简单地依据4S店价格给出“无差别”鉴定意见,防止产生投保人低价维修换取高价赔偿的投机现象,在维护保险行业秩序及其他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推动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第四,判后重“导”。发挥司法审判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对于投保人无明确证据证明其维修费用、且鉴定机构根据其提供材料无法鉴定出真实费用的纠纷,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明确由投保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司法判例的方式培育和增强社会法治意识、规则意识,阻却其他投保人意图通过诉讼获得额外利益的效仿行为,促进其按需选择维修单位、规范理赔手续从而减少人为诉讼增量。
(时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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