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14年之久的济南出租车管理条例要修改了
巡游出租车需配报警和监控设备
2020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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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日,济南交通局发布《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从2006年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将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发展,并规定了两种业态的准入条件。考虑到地区发展的实际,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经济交往密切区域可以共享经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刘飞跃 实习生 房一平 

统筹发展巡游出租车
和网约车两种业态

  近几年,网约车市场发展迅猛。征求意见稿提到,济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定期开展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并提出调整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较于老版本,征求意见稿设置“鼓励措施”条款。该条款规定,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加强品牌建设,构建经营者与驾驶员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网约车最多经营8年
60万公里强制报废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具体期限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从事巡游出租经营的车辆应该是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汽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巡游出租客运”,车内应配备计程计价设备,实行明码标价。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15日车内监控的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距首次登记之日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无职业禁忌症。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经营区域管理
莱芜钢城为一区域

  济南市出租汽车实施经营区域管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为一个整体经营区域,莱芜区、钢城区为一个经营区域,其他区县的行政区域即为其经营区域。地理位置毗邻、经济交往密切的区域,在统筹运力投放计划、统一运价水平、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共享经营区域。
  网约车经营者派单公平、合理,维护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应保持一致。   
  公安机关应当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主次干道、公共卫生间、大型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附近适当区域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及停车位,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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