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8月31日讯(记者 焦兰清) 8月31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迎明介绍了《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烟台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第13部地方性法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烟台市连续五届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民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平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亟待规范。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烟台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是烟台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是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建设“文明烟台”的制度保障,也是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标志着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据了解,《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7月27日公布,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包括总则、基本行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五章五十一条。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条例》内容,知道哪些行为是《条例》所禁止的,市文明办近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做好《条例》的宣传阐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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