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发商业短信,用户怎么实施同意权
2020年09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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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据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信部近日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多年以来,屡禁不止的垃圾短信让手机用户不堪其扰。此番,工信部提出,未经用户同意禁发商业短信,有人由此认为,终于可以和垃圾短信说再见了。实际上,这并非一项新的监管要求。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早就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然而,这五年来,在许多的商业短信中,有多少是经过用户同意才发送的?
  未经同意禁发商业短信的成效到底如何,也可从治理垃圾邮件的过程感知一番。我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从2006年3月30日起就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但此后数年,垃圾邮件并没出现明显减少。虽然如今,通过大量发送垃圾邮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做法逐渐受到冷落,但这也是垃圾广告,更青睐新媒体等介质的结果。如果垃圾短信在这几年有所减少,同样也不是“未经同意禁发商业短信”的功劳。
  一个浅显道理是,未经同意禁发商业短信,手机用户怎么实施同意权?此前多年,相关部门鼓励举报垃圾短信,但大多用户不知向谁举报、怎么举报、举报后到底有没有用,或者觉得,为一条两条垃圾短信举报,成本太高,而企业违规成本却可能太低,也就宁愿忍受被商业短信骚扰,也不会付出太多时间与精力与其较真。何况,在何为商业短信没有清晰界定之下,商业短信如何甄别,哪些算可以有的服务信息,哪些算不请自来的商业推销,视角不同之下,也会有不同定义,商业短信仍可能浑水摸鱼。
  不过,此次值得期待的是,工信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此举管的只是拨打电话推销,而禁发商业短信,也应强化电信运营商采取技术手段拦截的责任,商业短信要想发出,必须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端口。管住运营商,才是有效监管商业短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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