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交警通报10月份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两人被终身禁驾
2020年10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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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周千清        

  10月23日上午,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2020年10月份新闻媒体通气会,会上对终生禁驾人员、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事故多发路段、突出违法车辆进行了通报,同时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交警大队发布辖区内典型事故案例。
  在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0年10月份新闻媒体通气会上,,菏泽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勇通报了10月1日至10月23日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他说,10月1日至10月23日,菏泽市城区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2万余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1400余起,包括饮酒、醉酒驾驶136起;共刑事立案17人,刑拘1人;共教育、劝返、劝阻电动车500余起,为群众免费办理电动车牌2.8万余副。
  之后,他对终生禁驾人员进行通报:马会雨,男,身份证号,372925********705X,准驾车型C1,41岁,驾龄3年,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终生禁驾;刘军,女,身份证号372929********5581,准驾车型C1,32岁,驾龄3年,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判处终生禁驾。
  通报的高危风险运输企业菏泽市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存在3辆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重型货车存在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事故多发路段为临商路与邓庄路交叉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即将进行整改,请驾驶员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定胡路沙海段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昆明南路铁路桥下道路变窄,早晚高峰时容易发生剐蹭事故,请广大驾驶员行经该路段提高注意力,相互礼让通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突出违法车辆分别为鲁RF9166、鲁RJ1081、鲁RJ9151、鲁RN8833等22辆重型货车车违法未处理次数较多。
  鲁RM8209、鲁RM8238等7辆运输车辆存在夜间闯禁区的交通违法行为。
  之后,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大队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牡丹区:
事故现场,当事人故意逃离是一种违法行为
  菏泽牡丹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沈祥峰介绍辖区典型案例说,张某某驾驶鲁Q***B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20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陈楼村路口(3KM+100M)处时,与在道路中间停车等待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是此次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他提醒广大驾驶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一念之差将铸成大错,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开发区:
醉酒驾驶,连撞两车
肇事者负全责
  开发区通报典型案例,开发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张中斌说,9月04日21时16分许,卢某林驾驶豫A8***J号小型轿车沿岳程办事处松花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花江路交通集团物流公司门口处时,追尾同向行驶的曹某龙驾驶的鲁R3***V号小型轿车,后又与沿松花江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车牌号鲁RD***08小型新能源轿车相撞。事故致曹某龙及同车人员曹某航和李某及同车人员杨某粉、郭某伊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接到报警电话后,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二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值班民警协助120救护车人员,及时将受伤驾乘人员送往医院就医。
  经抽血检测,豫A8***J号小轿车车主卢某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卢某林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卢某林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卢某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杨某粉、郭某伊、曹某龙、曹某航无责任。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从我做起,从身边人做起”,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成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只有这样,道路交通环境才会更加安全、更加和谐。开发区交警提醒每位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高新区:
行经银田农贸市场“1号口”时请注意
  高新区交警大队大队长杜运天通报辖区典型案例说,2020年8月5日上午,在菏泽银田农贸城“1号门”入口处发生了一起惨重的交通事故,一辆从该农贸城“1号门”驶出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转时将与其同向直行的一辆自行车驾驶员碾轧在车轮之下,致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从事故视频里可以看到,肇事货车与自行车同向行驶从银田农贸城“1号门”驶出后开始右转,当时自行车正好在肇事货车车头右侧位置,而货车驾驶员右转并未减速观察车辆右后方直行、右转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导致自行车驾驶人被肇事货车碾压过后还未感觉到异样,直至后车轮再次碾压后货车司机才发现异常停车查看。
  今年3月29日,同在该农贸城“1号门”入口处也发生了一起惨重的交通事故。当日一辆从昆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田农贸城“1号门”右转的大货车将与其同向直行的一辆电动车驾驶员碾轧在车轮之下,致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该银田农贸市场“1号口”入口道路紧挨昆明南路铁路涵洞南侧,并没有任何道路标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不具备通行条件,惨重事故频发,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高新区交警大队已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建议取缔该路口未得到落实整改。在此,高新区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及群众,行径该路注意加强安全防范,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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