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维权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主张职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效力如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的情形呢?区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草案、听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并依法向职工公示。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条款,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严格履行上述程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让公司的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胡加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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