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介绍《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本报聊城12月16日讯(记者 国晓宁)12月1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就《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孟宪东介绍,《条例》于2021年10月21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为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提供了具有本土特色、可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依据。
《条例》共49条,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规划与设置、安全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划与设置”一章又分为一般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招牌三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划与设置、安全维护、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详细规定。
孟宪东介绍,为解决无统一规划、设置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明确了政府应当制定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并对其应包含的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为了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提出了公示要求。为突出地方特色,规定“专项规划中对聊城、临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城市特色空间的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为保障城市活力,避免“千店一面”,规定“设置方案应当突出水城特色,彰显本市深厚文化底蕴、商业优秀传承和城乡发展活力。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禁设载体和区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内容详细具体,便于操作。规定禁止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管理以桥梁为载体设置的广告设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规定不得利用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或者人行天桥的护栏、落地扶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增加了对车身广告、升空器具广告和道旗广告的规定,消除了管理盲区和空白。
规定“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专项用于发布公益广告,设置人不得利用其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内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进行装饰或者设置公益广告。”同时,将标语宣传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标语宣传品应当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播正能量,积极宣传聊城优势和水城特色。”
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吸收北京、济南、泰安等地的经验,规定不得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在墙体设置的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码头需要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的,招牌应为镂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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