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8月8日讯(记者 杜晓丹 通讯员 都杰) 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烟台持续高温,引发人们对防暑降温费的关注。根据此前发布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要求,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按照通知要求,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为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据了解,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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