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被诉讼”,标准要明确统一
2022年09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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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也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区分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醉驾,不论是从减少醉驾对司法资源的占用角度来说,还是从纠正违法带来的社会效果方面考虑,都应当从轻处罚,甚至“免予起诉”。

  评论员 张泰来           
  醉驾不一定会被拘役,也有可能被罚去做社会志愿服务。近日,江西南昌的邓某、彭某两名涉嫌醉驾人员,就因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且“在社区做志愿服务期间考核合格”,被当地检察机关酌定免予起诉。此事引发热议。
  关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是否可以不被起诉的争议由来已久。支持者认为,此举更具人性化,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危害的醉驾人员,应当给予其改过的机会。反对者则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法律规定未改,就应该对所有醉驾人员一视同仁。双方各有各的道理,一时难以达成统一。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醉驾入刑十余年来,各地查处的醉驾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每年大约有30万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众多的醉驾案件占据了大量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办理。同时,醉驾也有情节轻重之分:有人酒后失态失德,甚至醉驾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也有人只是在封闭小区、停车场挪车,或者是为送急病家人紧急就医不得已开车。这些虽然同属醉驾,但从情节和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及社会影响上来看,有着巨大的差异。
  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处罚也带有教育的目的。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也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区分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醉驾,不论是从减少醉驾对司法资源的占用角度来说,还是从纠正违法带来的社会效果方面考虑,都应当从轻处罚,甚至是“免予起诉”。
  事实上,对情节轻微的醉驾从轻处罚的观点,已经获得了不少认可和最高法的支持。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多地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对于醉驾案件,也制定了各自的执行标准,对于血液含量低于一定数值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标准的,予以从轻处罚。只是各地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标准。
  即便如此,每有情节轻微醉驾被免予起诉的新闻,还是会引发争议。情节轻微醉驾可以免予处罚,何谓“情节轻微”,各地之间、不同检察官之间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因为标准的模糊,人们不免担心,检察官在办案时会不会因为远近亲疏“看人下菜碟”,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会不会成为某些人的特权。这样的担忧不是多余的。
  “醉驾不被诉讼”的标准必须明确统一。否则,关于此事的争议也难以禁绝。基于此,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权威明确的认定标准,指导各地依照标准办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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