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康慧盟 通讯员 吴景仲
“法官,电器公司申请执行我公司那个案件,您算一下,我公司还需还多少钱?我最近筹备一下,把钱还了。”
近日,菏泽中院执行法官接到了一个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打来的电话。原来,该公司正涉及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李某的女儿婚期临近,李某需乘飞机到重庆参加女儿的婚礼,但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情急之下,李某赶紧给菏泽中院执行法官打了电话。
在执行甲电器公司与乙电器销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该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共计11次查询,均未查找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到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李某释法明理,告知其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公司将被采取惩戒措施,届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李某也会在乘飞机、高铁等方面受到限制。面对执行法官的耐心讲解,抱有侥幸心理的李某不为所动,反而态度蛮横地向执行法官表示:“公司没钱,我也没办法,你们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菏泽中院依法对该公司及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起初,李某不以为意,认为只是法院吓唬人,对自己造不成实际影响。直到李某想买飞机票参加女儿的婚礼时,发现无法购买成功,这才想起自己已经被限制高消费。李某真切地感受到限制高消费的威力,遂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菏泽中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但善意执行并非为强制执行“松绑”,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也需要重拳铁腕,给予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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