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索酬”不等于“狮子大开口”
2023年1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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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广江

  近日,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不慎遗落手机,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甚至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刷机。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民警无权强制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不仅不道德,亦涉嫌违法。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还存在一个“中间地带”——拾金索酬或有偿归还,即拾得人在归还拾得物时向失主收取适当酬劳。近年来,拾金索酬的观念渐被人们接受,但索酬也应有尺度、有底线,一旦“狮子大开口”,就离“拾金而昧”不远了。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本次事件中捡到手机的男子,有返还手机和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但民法典第317条还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换言之,捡拾手机的男子可以向女大学生索要相应费用。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相关酬劳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趁人之危漫天要价。面对没有经济收入、苦苦哀求的女大学生,男子索要2000元并以“刷机”相威胁,显然超过了应有的尺度,甚至有敲诈勒索之嫌。虽然后来该男子将酬劳降为1000元,但其行为的性质并未改变。
  其实,拾金索酬的标准并不难界定。单从法理上讲,酬劳标准应当与保管手机所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相关,比如归还手机产生的邮寄费用等就属于“必要、合理”之列,而男子索要2000元或1000元,则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
  承认拾金索酬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为了补偿拾得人的相关损失,以一种更加务实、理性的方式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不是为了给拾得人提供发意外之财的机会。说到底,拾得人应得的酬劳应与其产生的损失或付出的劳动成正比,而不是趁人之危“狮子大开口”。
  此事属于民事纠纷,警方虽然无权强制要求该男子归还手机,但可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利害关系,督促该男子主动归还。如果此路不通,女大学生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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