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胶综法强催字[2023]第20230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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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09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胶综法罚字[2023]第202300564号),责令你1.罚款329652.22元;2.限期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5002.31平方米厂房。
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王清华、张坤贞,电话:0532-88225135
本机关地址: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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