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营销”要担责
2024年06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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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三)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四)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  付预付款;
(五)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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