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公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涉及转学、休学等方面
2024年07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7月12日,德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德城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事关学生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复学与退学等详细内容。
  在学籍建立方面,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另外,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按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在转学方面,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在休学、复学与退学方面,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事关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 德州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着力解决中小学食品安全突出问题,7月1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邑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要求落实“三防”设施案
  6月19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按要求做好“三防”设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学院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4月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学院食堂采购的食品甜椒进行监督抽检,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
  3、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云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留样案
  6月21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庆云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发现当事人留样柜内温度为10摄氏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