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内车窗被砸,该赔吗
入口处有免责公示,但内容与相关管理条例有冲突
2019年08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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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入口处公示牌右下方有免责内容。
     近日,市民赵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4月15日她将车停在了历下区泉城路西头的必胜客门口,车门玻璃被砸,孩子的书包也不见了,然而令赵女士气愤的是,停车场管理人员非但没有帮忙反而扔下了一句:不管。

  文/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见习记者 赵卓琪

市民遭遇:
车窗被砸书包丢失
停车场入口有免责公示

  “我当时是傍晚6点半左右将车停在那儿的,等到我9点去取车时就看到车门玻璃被砸了。”赵女士说,孩子的书包也不见了,便第一时间向值班的管理人员寻求帮助并报了警。“当时我也没说赔偿的问题,就是希望能帮忙落实一下,看看周围有没有什么监控。”
  据赵女士说,当时的管理人员直接说了句“不管”,也没有告知附近是否有监控设备。“我们把车停在这里,也不是免费的而是有偿的,现在车窗被砸了,管理人员就没有责任吗?”赵女士说,现在事情已经过去近4个月,停车场连个说法也没有。
  7日上午,记者在赵女士停车的停车场出入口处看到一块黄色公示牌,上面的收费依据第四条里写着“本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仅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产的损毁,灭失及导致他人伤亡,财务损坏等风险,由车主自行承担。”
  当记者询问管理人员如果有车辆被砸、剐蹭等问题时怎么办?现场工作人员称,公示牌上写得很清楚,他们不管,由车主自行负责。  
  “对于员工态度问题,我会对这些员工进行培训,着重批评这种情况。如果是有人承认我们会做出相应处罚,或者给这位女士道歉都可以。”承包停车场的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先生表示,关于公示牌的各项条例,均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但是具体的法律法规王先生并没有告知记者。
律师说法:
与济南市相关规定相悖
停车场单方声明无效

  “车辆安全出现问题,如果是要求停车场承担责任,必须是停车场有责任或者是根据双方形成的实际合同表明,停车场有责任保护车辆安全才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现在停车场出入口以标志牌的形式明确了这里只提供停车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比较难追责。
  那么目前济南市有没有相关管理规定呢?记者在2012年11月29日发布的《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48条中看到“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停车场公示牌上“免责”条例有所冲突。
  王律师表示,如果济南市有相关管理规定,那么停车场单方的声明就是无效的。“《合同法》的第52条有个无效条款的问题,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会被认定为无效。”王律师解释道,虽然这个条例不涉及法律法规的范畴,但也是政府部门针对这个行业制定的强制性规定。王律师建议,如果有这种相关依据,车主这边就可以向停车场问责,如果问责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
  王律师表示,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法律事实,之后再去判断双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如果构成,也确实发生了一些车辆损失情况,那么停车场方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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