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注册公司”涉嫌诈骗具有警示意义
2020年07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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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今年6月18日,南京多所高校的9名学生,被河南原阳警方带走,并于3天后被刑拘。一名家长提供的《拘留通知书》显示,原因是涉嫌诈骗罪。这些学生通过熟人介绍或者在兼职群内得知,可以通过注册公司来获取数百元至千余元的报酬。但公司注册成功后,“经办人”会将营业执照和公章全部拿走。这些注册的公司被人利用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金额巨大。
  从令家长骄傲、前途光明的大学生沦为诈骗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突然转变,无论是学生本人还是家长都难以接受。但如果仔细梳理媒体报道,很难说这些大学生是无辜的。而此事件也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据报道,这些学生为获取数百元乃至千余元的报酬,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此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被所谓“经办人”拿走,被他人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虽然行政审批局曾与这些学生沟通,反复确认申请公司的行为是否出于本人意愿,并告知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事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但其“均明确表示自己知晓情况,也同意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业务,拒绝和工作人员过多沟通”。
  由上可知,这些学生明知自己注册的公司属于并非自己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出卖给他人由他人代为“经营管理”的虚假公司,却在相关部门发出劝阻与警示后坚持注册。不难看出,这些学生对此具有严重过错,其在蝇头小利的诱惑下迷失了自我,且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有人认为这些学生仅仅是在他人诱导下注册了虚假的公司,未必会构成犯罪。对此,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果能够证实这些学生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注册的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而依然予以协助的话,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现实中,类似现象并不鲜见。如有人在金钱诱惑下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电话卡后销售给他人,供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或者干脆将身份证出售给他人使用。具体到这起事件,与其说这些学生是在他人诱导下注册虚假公司供他人使用,不如说是其在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公司提供给违法犯罪者使用。因此,如果能够查实其明知或应知行为人可能从事不法活动的话,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一点也不冤枉。
  当然,这些学生短时间内频繁、大量地注册公司,且公司注册地均在相同位置,不能不说属于异常现象。而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也涉嫌未尽到监管义务。倘若当初,当地行政审批局在发现大量异常公司注册之后,能真正重视起来,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那么,这些违规注册的公司以及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被更早发现。那些受害的学生及其家庭,也不会一直蒙在鼓里,以至于陷入今天的困境。
  概而言之,这些大学生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涉嫌诈骗,说明其对法律和诚信没有敬畏之心。对此,不仅学校和家长应强化法治教育,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对规则和诚信的敬畏,唯有如此,方能远离违法犯罪,保护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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