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待遇核定支付
受理单位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三)《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鉴函〔2007〕1号)。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受理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参保职工
申请材料
无社保卡的可提供工商银行银行卡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其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相关待遇。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如有问题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结算)
(孙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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