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兼顾情理与法度
2024年0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迎来了专门的司法解释。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该司法解释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当下中国,彩礼是一个有些刺眼的存在。从现代文明社会的角度看,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彩礼显得格格不入,但从习俗的角度看,彩礼短时间内立即消亡,也并不现实。
  因此,立法部门对此基本保持了一个“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明确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体现了务实求真、兼顾习俗的精神。
  但是,面对涉彩礼纠纷案件,现行法律显得还有些单薄。比如,很多人认为,彩礼就是一方给另一方的钱物,这种看法也并不准确。彩礼的范围是什么,应当包括哪些种类,对这些问题法律如何认定,关系到应当返还的彩礼还能否“完璧归赵”。
  再有,对于涉彩礼纠纷官司,人们通常都认为,诉讼主体就是婚约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往往还有双方父母参与其中,他们是否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外,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如何确立彩礼返还原则等,也还都是“真空地带”,亟待予以规范。
  与之前在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分散条款”不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专门聚焦涉彩礼纠纷案件,火力更加集中,覆盖更加全面,也更便于实践。
  比如,《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更为清晰地划定了法律红线。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也都作出了规范。
  在具体界定方面,《规定》采取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日常消费性支出”“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进一步明晰彩礼范围。
  立法是时代精神的表达,但并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丹药。当还难以通过法律形式专门规制某一事物时,就需要综合运用其他规范性的手段,这时司法解释便有了用武之地。司法解释虽然不是法律,但却具有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准法律”效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真空的不足。
  涉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也是如此。新出台的《规定》秉承民法典等立法精神,刚性条款掷地有声,率先划清红线。更为难得的是,新司法解释尊重婚姻习俗、民间规则,理解不同人群的朴素情感,区分不同情形,平衡各方利益,较好地兼顾了情理与法度,故而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结果,更能经得起检验,也更容易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       据新京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