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19年后子女争房法庭相见
法院判决支持当年协议
2019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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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4日讯(记者 崔岩 通讯员 朱文娜) “当初写明了把房子留给我,希望法院给明个理!”18年前协商好的房产分配,如今却起了争执。近日,济南市民陈红因继承纠纷,将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告上法院,只为得到公正的结果。
  被继承人陈方与程倩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即长女陈颜、次女陈红、三女陈燕、长子陈兵、次子陈栋。
  陈方于1994年12月2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陈方去世后程倩未再登记结婚。程倩于2000年12月9日去世,其父母也均先于其去世。陈燕于2015年12月1日去世,其与被告刘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即女儿刘霞、儿子刘兵。
  陈方与程倩生前参加房改购买取得济南市市中区房产一套。
  2001年5月5日,原告陈红、被告陈兵、陈颜、陈栋及陈燕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位于市中区的住房及房内现有物品系父母遗留之物,姊妹兄弟五人均有分得权。经姊妹兄弟五人共同协商,同意以下处理方法:一、由次女陈红向其他姊妹兄弟四人分别付款壹万元整(共计肆万元整人民币),以上住房及房内物品之产权归陈红所有。不再争议。二、如售房单位(指陈方单位)只允许购买一套房,应优先购买本市的一套住房。三、因此房虽父母生前向售房单位预交了购房款,但至今未取得房产证书,所以该房产权尚未有结果。如果将来售房单位取消了此房的居住权,以上陈红向各家支付的钱款将原数退还陈红(不付利息)。四、此协议经签字后即日生效。协议书一式五份,各执一份。”原告陈红、被告陈兵、陈颜、陈栋及陈燕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及捺印。原告陈红于同日分别向被告陈兵、陈颜、陈栋及陈燕各支付1万元,被告陈兵、陈颜、陈栋及陈燕分别向原告陈红出具收到条一张。
  然而,时至今日,老人遗留的房产所有权却成了纠纷的起点。
  济南市中法院认为,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系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在两被继承人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其二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2001年5月5日,原告陈红,被告陈兵、陈颜、陈栋及陈燕作为继承人就涉案房产继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陈红按协议约定已向被告陈兵、陈颜、陈栋及陈燕支付款项各1万元,涉案房产应当归其所有。现原告陈红要求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该房产归陈红继承所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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