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决定通过
即日施行,可在港设国安机构
2020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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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决定正文部分共7条。
  决定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决定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决定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方表态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
  欢迎人大通过有关涉港国安立法的决定,特区政府会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早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
  国家安全立法丝毫无损在港国际投资者的各种自由和权利。美国若单方面改变对港政策,将会损害美国自身利益。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有关决定,将有效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一国两制”的根基更加牢固、香港的前途更加光明。
□香港中联办发言人:
  坚决拥护全国人大决定,共同履行维护香港国家安全责任。决定对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发言人:

  全国人大这一决定,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同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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