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及时履行职责是事实难以查清主因
2020年06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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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2019年7月20日报道《谁是肇事者》
     针对这个案子中的一些问题,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年才出,是否合法合规?
  刘昌松:显然不合法不合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般而言,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开展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完毕10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在现场提取到指纹、轮胎痕迹、血迹毛发之生物信息等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一般不超过30日,至迟不超过60日。交通事故发生后两年才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说都是不正常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韩国人的书面陈述具有多高的可信度?
  刘昌松:我认为可信度不高。一是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若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某人否定自己是责任人的陈述,可信度不高(相反承认自己是责任人的可信度较高);二是该笔录在案发几年之后才取得(一般在案发后第一时间的陈述比较可靠,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不同,它有不稳定的特点);三是若程其欣所说录音证据存在,该陈述同先前录音相矛盾,也难以认定。
  这份书面陈述也不符合规范要求,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2003年即同韩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我国法院要向韩国领域的人调查取证,应由我国管辖法院通过我国司法部和大韩民国的法院行政处联系,由韩方有关法院协助完成调查取证,提供给中方使用。总之,只要司法机关想查明事实,还是有些办法和途径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交警与韩国人通话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提供?
  刘昌松: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当然,审查判断真伪非常麻烦,因为对方在国外,即使鉴定声音真伪,因无法取得对照样本,也难以进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程其欣与河重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
  刘昌松: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中,二人只有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过错,才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要么是韩国人驾车肇事,要么是程其欣驾车肇事,谁肇事谁担责,他们没有共同过错,不存在连带承担赔偿的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是证据之一,也存在能否采信的问题,而不是必然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本案中那份录音证据很关键,对于查明责任主体至关重要,法院应当调取并组织质证。
  法律特别强调“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得先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和及时现场勘验,本案中交警怠于履行职责,是导致事实难以查清的主要原因。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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