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富力集团法定代表人李思廉发布两道限制消费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6月27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越秀法院”对此发布澄清说明称,系与富力信息沟通不充分不及时,富力不存在拒不履行行为,并于当天撤销对富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思廉的限制高消费。
该院在执行某银行与购房人叶某某、黄某某,连带责任人富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因当事人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诉讼费(合计6291元),该院依法对诉讼费一事进行立案执行,并连带对富力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督促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其间,富力公司与该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随后,该院于当天撤销对富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思廉的“限高令”。
越秀法院声明称,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该院依照法律程序推进案件执行,富力公司也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形,但因该院与当事人在信息沟通上不充分不及时,导致当事人对执行进程不清楚,产生误解。“误解”是怎样产生的,新闻没有细说。不过我们估计,可能在沟通上出了问题吧。
此案中法院之所以发出“限高令”,是因为企业拖欠了诉讼费。如果法院在发出“限高令”之前,打个电话通知企业,估计企业负责人一定会很快补上这笔款项。出现如今这种局面,只有一种解释:法院事前没有和企业进行沟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里的适用条件,是在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拒不交纳”也即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使法院认为需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先给当事人发一份执行通知,让他主动履行;如果通知期满仍未交,才可认定属于拒不交纳,才需要发出“限高令”。
事实上,广州发生类似的“误会”也不是第一次了。2018年8月,因为弟弟自杀而提起诉讼的卿德兵在打赢诉讼官司后,也因拖欠了8元诉讼费,成了老赖。
因为8元钱、6000元钱发出“限高令”,表面看是沟通出了问题,其实还是个作风问题,形式主义、“公文旅行”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表演。他们宁愿坐在家里发公文,也不愿举手之劳打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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