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绊脚石”
2020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张智全

  想通过法律渠道要回ofo共享单车99元押金,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最低为6100元;网购发生争议后想维权,却发现只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而去被告所在地的交通费可能比商品金额还要高……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提高消费者维权门槛阻碍消费者维权。
  从理论上讲,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权,把争议纠纷的解决规范在法治轨道上,无疑是优选。然而在现实中,不少商家却以诱签格式条款的方式,故意将消费者指向收费高的仲裁机构或远离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维权。此举不仅让消费者付出了高昂的维权成本,还扰乱了消费市场,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予以打击。
  对消费者而言,在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时,既要时刻擦亮眼睛,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对商家这种貌视合法实则有损公平的行为说“不”。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获法院支持的案例。消费者在维权纠纷发生后,就应以这些鲜活的案例作为指引,果断诉诸法律,把维权纠纷引向对自己有利于减少成本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从而在维权中赢得主动。
  格式霸王条款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绊脚石”,客观上反映了当前消费者面临渠道不畅、成本高等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在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在仲裁和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尽可能作出更多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渠道畅通和成本降低的具体规定。一方面,要赋予消费者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优先管辖权,如此既可让消费者就近维权,减少因异地之间的来回奔波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负担,又可加大不良商家的额外支出,提高其违法成本,倒逼商家重视信用和产品质量。
  另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除了规定要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维权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外,还应规定消费者维权中产生的交通、误工、食宿、代理等合理费用,由输了官司的商家承担,从而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最大化地转嫁给不良商家,迫使他们主动放弃利用格式条款为消费者设坑的不法伎俩。
  总之,惟有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减少维权成本方面久久为功,才能激发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内生动力,才能推动风清气正的消费环境早日照进现实。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