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衙书吏与差役看历史、经济与政治制度
清代吏役:想说爱恨不容易
2021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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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美]白德瑞 著 尤陈俊 赖骏楠 著 大学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晚清《点石斋画报》“嫉恶如仇”图,描绘晚清官员听讼、审讯场面
     长期以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著作,大多漫画式地将衙门吏役描述为贪腐成性、一心只为追求自身私利之辈,认为这些“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美国学者白德瑞《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近日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展示了与上述刻板印象不同的另一幅历史图景。在白德瑞看来,清代对地方治理缺乏正式规则,导致产生许多盲区和空隙。吏役们凭借自身对于办理县衙公务而言的“那种不可或缺性以及此类行为的惯例化特点”,获得了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

□其然

档案里的发现
  巴县档案是中国清代四川巴县官府、中华民国时期巴县公署以及民国前期四川东川道积累移存的档案。上自乾隆十七年(1752年),下至1941年,共约11.6万卷,是中国地方政权历史档案中保存较完整的一部分档案。
  巴县地处嘉陵江与长江的交汇处,坐落在四川盆地东南边上的山区之中。在清代,巴县的管辖范围包括重庆城。重庆城既是巴县衙门的所在地,也是川东道衙门和重庆府衙门的驻地。
  巴县知县这一官职在清代被朝廷定为“要缺”,因为巴县符合被用来划定全国州县之官缺等级的四字标准当中的三个:“冲”,意指此地乃是商贸往来的通衢要冲;“繁”,意指此地政务繁重:“难”,意指此地暴力犯罪之徒众多。
  这批档案早先存于巴县档案库,抗日战争时期巴县政府为避空袭将其运至长江南岸樵坪场一座破庙中暂存。这批档案在那里被遗忘了将近二十年,在此期间,它们不仅发霉,而且还遭到虫蛀。
  1953年,这批档案被重新发现,随后被转移至四川大学。1965年,这批档案又被转移到四川省档案馆,并在那里存放至今。1980年,四川省档案馆开始对这批受损严重、已变脆易碎的历史文献开展保护、修复及摄制微缩胶片的工作。从那时起,中外学者们对这批档案的利用变得越来越便利。
  有关衙门吏役的卷宗,主要是被归入清代各朝巴县档案的内政类部分。尽管巴县档案中的内政类档案在时间上几乎涵盖了清代定鼎中原之后全部十位皇帝的在位时期,但其中保存至今的19世纪之前的资料支离破碎、不成系统。
  不过,19世纪的巴县衙门档案资料之保存状况有很大的改善,其中以光绪朝的档案最为丰富。单单这一时期的档案,就几乎占到了现存巴县档案内政类全部4500卷档案的一半。因此,白德瑞最初的研究是建立在光绪朝巴县档案基础上的。
  这些档案提供了关于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大量信息:招募与任用吏役的流程;吏役们的承充情况记载;巴县衙门向其上级衙门呈交的吏役人员情况报告;关于个别吏役的卷宗;对吏役加以惩戒的各种程序;吏役们内部奉行的各种规矩及程序;来自上级衙门的指示;当地百姓向巴县知县控告衙门吏役的文书。还有最重要的,是关于衙门吏役之间所发生纠纷的案卷记录。
  与广大民众一样,清廷对地方衙门的书吏与差役并不满意。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六月,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发了一道上谕。慈禧太后要求“大小衙门事必躬亲”,“书吏专供缮写,不准假以事权,严禁把持积压串通牟利诸弊。其各衙门额设书吏均分别裁汰,差役尤当痛加裁革,以期除弊安民”。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巴县档案显示,三个月后,当时三年任期才刚刚过半的巴县知县张铎,给重庆知府呈送了一封公函,对巴县衙门在前述那道上谕颁布后所遇到的困难如此描述:“查定例,州县衙门书役不准过八十名……因历年公务日加冗繁,额设正役不敷指使,募雇妥人帮办,难期得力,抑且究非政体。始将雇役改为额外散役,房书则改为经承书手等名目。统计各房经书共贰百廿九名……”
  实际上,由于基层事务繁重,合法“编制”过少,使得知县们不得不自行招募一批书吏、差役。这种矛盾在当时是无法调和的,也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鱼龙混杂、经费有限,自然会导致种种问题。
少不了的“爪牙”
  在清代,朝廷在最基层行政单位正式设立的政治权威之唯一载体是知县。作为远在京城的皇帝在地方上的直接代表,知县充当着帝国朝廷与地方社会之间的纽带。这种角色也反映在其官名之上。所谓“知县”,即“知晓其管辖之县各方面情况的官员”。
  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知县实际上对自己赴任的那个县的了解很少。当时法律明确规定,知县不得在自己家乡任官,知县们在其赴任地方的任职时间也很短。所谓“知晓其管辖之县各方面情况的官员”,实际上并未真正熟悉当地的方言、经济、风俗及地方行政制度的各种独特性。各县行政事务的日常运作,被实际操控在衙门书吏与差役的手里。倘若没有他们,清帝国的统治便无法正常地运转。
  书吏们在巴县衙门中承担的主要工作,首先是由不同的“差务”所构成,例如例行文书的誉抄、归档和递送,备造簿册登记各项事务。除了承办差务(“应差”),他们的工作还包括“办案”。
  办案这一工作涉及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某房管辖范围之内的法律争端或刑案的处理。其具体内容,包括为提起诉讼的人们准备状词并呈交给知县、围绕争端与犯罪行为展开调查、填发传票和捕票、记录当事人在知县面前所做的各项证供、保管被盗的赃物,以及负责知县堂审后判处之罚金的收缴和移交。
  差役在基层落实国家权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差役们奉命离开衙门缉捕嫌犯、传召证人,以及催征赋税;他们还负责管理监狱、拷问犯人及执行各种刑罚。
  尽管地方衙门中的吏役们,在清帝国的行政事务中扮演的角色极为重要,但清代的官员们对这些人持公然蔑视态度。书吏和差役普遍被贬作最为奸诈狡猾与贪得无厌的恶棍,这与县级以上官员们自称的那种道德风范与正直品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官场当中对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这种憎恶,并非清代才出现的新现象。北宋时期,没有任何书吏或差役会被看作是官,因为“官”这个词通常指由朝廷正式任命的人员。书吏和差役们只是当地被雇用,在县衙中从事一些特定工作的办事人手,所以不需要经过科考教育。由此,官员与衙门吏役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形成了一道裂痕。
  衙门吏役在正统观念中被视作“小人”。于是,他们在衙门当中所从事的工作,也与“卑贱”联系在了一起。当时民众普遍认为,只有生活极度穷困潦倒之辈,或者希望通过接近官府权力以实现其不良居心的败德之人,才会愿意投充吏役从事这些卑贱的工作。
  不过,《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指出,办案、收税对地方行政机构来说非常重要,“爪牙”的存在也不可或缺。这些费用不仅构成了书吏、差役们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同时也为衙门日常运转提供了基本经费。由于费用的收取常常超过惯常的水平,所以会加剧官民矛盾,影响到统治稳定。
制度的缺失
  清代在制度上缺乏对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之正式区分,这一点早已被很多学者详加论述。为了制约权力,清朝颁布种种法令,对各地衙门经制吏役额数做出了限制,并且还规定了各种相应的刑罚,以禁止衙门吏役做出越格行为。但令人惊讶的是,当时的正式行政制度,却几乎未对县衙吏役们的内部组织方式与办事流程做出过规定,使得各地只能自行制定“游戏规则”。
  朝廷最关心的是各地的钱粮征收与治安情况,至于这些任务各自具体如何完成,则通常下发给省级官员来安排,而省级官员再将该职责分派下达给各地方官员们。知县处于上述这一行政等级体系的最底层,他被称作当地的“父母官”,负责最终落实各种层层分派下来的任务,并且拥有对管辖之县的所有权力。
  当然,其中也包括对下属的约束。白德瑞认为,从理想层面来讲,知县们可以通过监督、惩罚等措施,来维持对衙门吏役及其具体办事过程的管束。但是,即便某位勤勉的知县有所改变,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新风气只能持续到该知县届满离任之时。
  巴县档案显示,刘衡作为清代巴县历任知县当中最有雄心和实干精神者之一,在其任期内曾出台了不少旨在杜绝吏役滥用权力的改革措施。其中有一项规定,知县在处理案件时,持传票传唤被告的工作不再由差役来执行,而是直接将传票交给原告。然后,原告持传票交给地方的乡约,乡约接到传票后,再告知被告。如此一来,差役们就无法乘机向当事人勒索案费。
  然而,刘衡从巴县刚刚离任,衙门中那些旧做法便很快卷土重来。“就此而言,那套在地化了的行政制度不仅是在正式法律规定之外非正式地运行,而且几乎不受自上而下的改革之影响。”
  因此,《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提出,从吏役们在地方衙门当中的存在本身来看,几乎所有人都参与了各种违反官方法令规定的行为,因此可以被定性为腐败。但是,这些行为绝大多数是由于正式行政制度的缺陷而不得不为。“故而它们尽管表现为一种腐败的形式,却是一种内生于正式行政制度本身之中的腐败,若无这些行为,则清代的各个地方政府将无法运转。”
  “那种从法律角度严格加以界定的腐败标准,无法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清代地方衙门的吏役们许多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非法的行为之惯例性特征与功能性价值。”白德瑞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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