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规定哪些单位有权进行人脸采集和识别
2022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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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人脸信息被列入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被当作敏感信息进行保护。然而,有法学界人士认为,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较为特殊的人脸信息没有单独的保护措施。人脸作为长期外露的一项生物特征,极易被获取,应加大保护力度。
  2020年,山东济南、天津等地出现售楼处安装监控探头,提取并识别到访客户人脸信息的事件之后,一些看房者被迫戴头盔看房,以保护人脸。彼时,人脸信息的安全问题引起了诸多人的警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一直认为,有必要将生物识别信息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现行法律将人脸信息的特别保护主要寄托在个人同意环节上,这意味着,个人在知情同意后就要承担一切后果。但是,作为个人,可能根本不清楚同意后要面临怎样的风险和后果;此外,很多场景下,人们是被迫同意的,如果不同意,就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显然,不应该让个人承担全部的风险与责任。”劳东燕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认为,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中都已有明确规定,人脸信息的保护原则,与其他个人敏感信息所遵循的原则没有不同,个人信息主体享受的权利也是一样的。“立新法的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由有关部门制定出详细清单,规定哪类单位、在何种场景下有权进行人脸采集和识别。我认为,现在离对人脸信息前端采集设备进行重新登记、备案和审批的工作,已经不远了。”朱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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