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违规充电失火!
烟台芝罘区一小区业主被拘留十日
2024年03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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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发布通告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本报烟台2月29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孙成飞) 2月2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烟台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中提到了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场所,并列明了造成不同后果,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责。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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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烟台消防微信公众号2月29日消息 2024年2月23日23时11分,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救援人员立即出动前往处置,芝罘消防随之出动进行火灾调查。
  经现场调查走访了解到,当事人赵某在起火前将电动车停放于一层小棚楼道并进行充电,且电动车和电池不匹配,电瓶也没有过充自动断电装置。
  之后,火灾调查人员现场勘验起火原因,为赵某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因故障起火引燃电动车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火灾调查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了该起火灾的事实,当事人对认定的火灾原因没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赵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由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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