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2.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4.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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