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太海,性别:男,身份证号:37282719680424****。
2025年5月13日,接到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信访赵太海挖沙卖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赵太海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在杨庄镇大沟村东南自己的口粮地里挖砂出售和自用。当事人赵太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2025年05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经查明,2025年04月份,赵太海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在杨庄镇大沟村东南自己的口粮地里挖砂出售和自用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调查当事人赵太海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花岗岩风化砂的事实;2.调查证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了当事人赵太海无证采矿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一份;4.现场照片5张;5.现场方位图一张;6.当事人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7.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出具的无法测算说明一份。
本机关已于2025年07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事项。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采砂卖砂行为须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本案当事人赵太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十九条,《山东<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罚款须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沂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或临沂商业银行沂水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8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56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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