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立法“亮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最高罚5万
2019年09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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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应当提前申请行政许可

  条例显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广告,或者在城镇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公共资源“广告位”
设置权要拍卖、竞价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拍卖、竞价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出让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拍卖、竞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拍卖、竞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鼓励发布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并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
  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挡)面积的三分之一。
对违规户外广告
将强制拆除并罚款

  违反该条例规定,造成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区域或位置设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乱涂乱画的“牛皮癣”
拒不清理最高罚一千

  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乡容貌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乡容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利用车辆、升空器具、门窗等载体直接或间接向外部空间宣传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行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26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9月18日,泰安市人大信息网发布《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追加了惩罚力度,其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最高可罚3万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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