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时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浮动。
目前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在统计期(上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辅助指标,核对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核对费率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
(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五)发生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人以上5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伤事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七)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发生事故的下月起,费率可直接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通讯员 曲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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