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入选。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罚款5万元。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康某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在被列入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中,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典型的“职业碰瓷”。
“职业碰瓷”借劳动维权之名,为了索取高额赔偿,频繁入职、离职、打官司,这种病态的维权心态,并不被主流社会认同。“职业碰瓷”虽然打着维权的旗号,却逐渐远离了维权初心,将维权的空间无限放大,已经沦为“恶意索赔”,甚至涉嫌敲诈勒索,踩了法律红线。基于此,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康某罚款5万元,显然具有警示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比如,一些企业用人不签劳动合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给不了员工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更没有人文关怀与劳保关爱;出了劳资纠纷,要么拒不认账,要么以重罚和辞退相要挟。神圣不可侵犯的劳动法,在某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俨然成了一张废纸,形同虚设。对此,确实需要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然而,“职业碰瓷”破坏了生产经营环境,侵占了劳动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不能让“职业碰瓷”给劳动维权添乱。首先,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厘清“职业碰瓷”和“劳动维权”的概念,明确禁止和打击“职业碰瓷”等违法行为。同时,“劳动维权”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我们要遏制“劳动维权”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劳动维权”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肩负有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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