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枣庄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违法行驶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受伤后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虽然驾驶非机动车但违法事实清楚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在这里,交警提醒您: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彩排,希望每一位驾驶人特别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引以为戒,切记遵法守规上路,平安畅行回家。
2022年6月1日13时45分,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与清泉路口南路段处,李某驾驶鲁DWHXX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右侧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0109XX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车损。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展开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实施了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规定,李某某的过错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起的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李某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李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起的作用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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