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两起典型案例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犬主担全责
2024年0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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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提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对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对自身及他人健康安全切实负起责任。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判决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犬主人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等行政责任等。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引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某、刘某某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以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其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判决明确,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万余元。  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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