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近日,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九部门制定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外债项目管理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山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资金。
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外债项目管理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山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由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遵循预算法定职责,科学划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各方面权责,按职责分工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通过推进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优化整合,继续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记者 张頔 通讯员 孔进 赵云亮 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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