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青(公)交市南第0001号)关于交通违法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2019年10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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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未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1   刘纪福  372925197808122355  2017年10月24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   郭章明  220621198309182917  2017年3月29日  交通肇事罪
 3   刘欢   620503199411095351  2017年7月6日   交通肇事罪
 4   邬时松  372922196209013735  2016年8月19日  交通肇事罪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市南区交警大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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