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公开宣判
2020年0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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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高阳 王伟 闫霞) 2019年12月30日上午,岚山区法院依法对韩邦华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岚山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历时两天。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岚山区法院宣判的第六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韩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张大伟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殷飞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洪刚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韩邦华伙同被告人李娜在日照市岚山区、东港区大肆发放高利贷,先后以高利息借款给申某、王某刚、侯某伟、王某明等多人,以其所在公司有规定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条,还诱骗担保人李甲、李乙、李丙等人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利用上述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条,通过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务关系,借助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韩邦华共诈骗895.684万元,部分系未遂,李娜参与了其中大部分作案,为非作恶,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韩邦华为首,李娜、张大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诈骗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张大伟、殷飞帮助韩邦华共同指使他人作伪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大伟、王洪刚帮助韩邦华转移、隐匿记账本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邦华、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虚增借款数额、隐匿还款证据,借助虚假诉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大伟、殷飞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韩邦华索取非法债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大伟、王洪刚帮助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韩邦华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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