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莘县张鲁回族镇卫生院职工:郭俊龙(男)身份证号码:372523197511152911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长期离岗,且长期未与我院联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和《聊城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款第二项第一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经我院党支部批准,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并报莘县卫生健康局批准,给予郭俊龙同志辞退除名的决定处理。辞退时间自2023年9月6日算起。特此公告。
莘县张鲁回族镇卫生院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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