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执法行处字〔2025〕第Z0175号
2025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当事人:刘茵宝,身份证号:3728271970****6373
  刘茵宝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4月占用沂水县沙沟镇贺家沟村国家级公益林731平方米建设养殖棚,并于2020年6月建成,该行为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2025年07月09日本案经批准立案。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养殖棚占用国家公益林731平方米,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已于2025年08月21日依法向你在齐鲁晚报专题A09版进行了公告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7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310元(大写:柒仟叁佰壹拾圆整)。罚款须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沂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或临沂商业银行沂水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8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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