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赵洪峰、刘明英、日照开发区北李村电线电缆经销处
依据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6)奎梨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潍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向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履行如下债务:
1.返还电线电缆2400米,逾期不返还按市场价格赔偿;2.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现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己于2026年4月1日,将上述判决项下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侯晓静。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你方直接向侯晓静履行上述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电缆、赔偿损失、支付诉讼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等。你方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依法向受让人侯晓静主张。特此通知!
通知人(债权转让方)潍坊奥嘉灯饰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日
附债权受让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晓静 联系方式:1836658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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