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受贿案:虚增交易环节获利
2026年04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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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受贿罪 虚增交易环节 无实质经营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出生,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6年至2023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
  其中,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江苏甲发电有限公司、江苏乙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发电机组申报、审批,以及江苏乙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江苏丙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等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按照王某某的提议,上述三家公司在可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高温进口管件、蒸汽管件等设备的情况下,改变采购惯例、提高采购价格,增设王某某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代理环节,并向刘某某介绍品牌供货商。刘某某在收到三家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再向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均由品牌供货商与三家公司直接对接完成。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2024年3月4日,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以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三家公司在重大项目申报、审批或公司领导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后,主动提议三家公司在设备采购等方面关照其妻子刘某某,三家公司遂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方式向刘某某输送利益。王某某明知刘某某所获差价是三家公司给予的好处,具有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贿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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