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受贿案:取得原始股上市后获利
2026年04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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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受贿罪 原始股 预期收益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与请托人达成行受贿合意后,在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公司原始股且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出生,广州某学院原党委副书记。
  1996年至2023年,孙某某利用担任广东省某市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79万余元。
  其中,1996年至2015年,孙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在获取展位、优惠购地、办理出口退税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11月,某股份公司在基本完成公司尽职调查及土地、财务合规等上市前期工作后,准备新增注册资本。林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其认购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股价将大幅上涨。孙某某遂以其妻子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出资462万元购买某股份公司66万股原始股。2015年3月,某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6411.42万元。
  此外,孙某某、王某某还将在蔡某某公司所获得的原始股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1936.67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日,广东省监察委员会以孙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孙某某不具有认购林某某、蔡某某实际控制公司原始股的资格,林、蔡二人将原始股认购权及预期增值收益让渡给孙某某,是出于对孙某某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的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支持,权钱交易特征明显。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受贿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孙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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