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从重处罚”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2020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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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列的“从重处罚”,充分显示了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4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向拉未成年人下水、打未成年人主意的黑恶势力挥出一记重拳。
  《意见》有两个显而易见的亮点。一个是,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几种行为。对黑恶势力而言,只要实施《意见》所列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被认定犯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这一明确的界定,不仅会让各种打未成年人主意的黑恶势力心生忌惮,也会让相关执法司法人员更加心中有数。
  另一个是,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要从重处罚;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要从重处罚;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要从重处罚;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要从重处罚;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要从重处罚;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要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从重处罚……一系列的“从重处罚”,充分显示了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这是一记及时出击的重拳。在我国,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为遏制这种不良态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须及时采取行动,有所作为。
  这也是一记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重拳。《意见》准确抓住了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要点”。比如,利用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利用未成年人监护上的漏洞,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自单亲家庭、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入伙”,并对其实施人身控制。对诸如此类的犯罪行为,《意见》都有针对性地“从重处罚”。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擒贼先擒王,打蛇打七寸。这份“刚性”让惩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更富操作性。
  法治的重拳已经挥起,让我们共同努力,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堵上孩子们身边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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