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12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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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跟尚(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3196904304555;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向阳二支路46号;户籍地址:河南省新安县仓头乡曲墙村东一组):
  你(单位)经我机关2020年10月30日立案查实: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青岛市李沧区向阳二支路46号内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09日对你作出青李卫医罚[2020]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李沧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李沧区永年路20号市民公共服务中心北楼413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地址:李沧区延川路2-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60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32-87629961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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