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杨福强 372328196402061275 鲁C5G057 2015-7-14 12:10:00 起凤镇西三村东西路 驾驶报废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第16条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第96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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