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你的数据“裸奔”
我国立法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
2021年04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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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开手机App,不少网络平台提供了从生活消费到金融理财等“一站式”服务,让我们的日常生活更便利。然而,海量用户数据掌握在这些平台手中,是否会带来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规定。
  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哪些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该条款极具创新性,为保护好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新的监管思路。“超大型平台是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对外人来说一直都是个‘谜’。草案的新增条款能让这些平台接受社会大众的独立监督。”
App搜集信息太任性?
  手机里令人眼花缭乱的App,也许正是你个人信息泄露的“元凶”。
  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本地企业开发经营的“贪玩蓝月”“地宝网”等6款手机App进行检测,发现它们均存在违规问题,包括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
  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些App如果用户不授权就用不了任何功能,存在‘强制索权’的嫌疑。”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草案二审稿增加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是对这一现实问题的有力回应。
个性化广告关不掉?
  安装程序时可以“一键同意”,撤回同意时却设置各种障碍;搜索过一个东西,就频频推送类似产品的广告,想关都关不掉……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同意前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针对“个性化广告关不掉”的“吐槽”,草案二审稿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草案二审稿指明了两种用户拒绝被自动化广告追踪的方式,让用户维权更有法律保障。
信息权益被侵害谁负责
  草案一审稿规定,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草案二审稿对此修改为,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表示,此处规定的调整具有积极意义,如果平台不能“自证清白”,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东燕建议进一步细化规定,只要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比如未经同意就收集了用户个人信息,那么不管这个行为是否使其遭受实际损失,个人都可向信息处理者主张赔偿。
逝者信息怎么保护
  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对民法典的衔接,草案二审稿规定: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近亲属行使。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认为,从民法角度看,此处修改将死者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进行保护,这种立法理念值得肯定。高艳东还表示,法律应当考虑死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对其适用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标准,从而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和对法律资源的最优利用。
教育法修正草案: 冒名顶替入学或禁考五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教育法修正草案,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教育法修正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草案,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点餐浪费,商家可明示收费
  点一桌子菜剩一大半、吃自助餐拿太多吃不完……这种情况商家能否收费?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作出进一步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专家认为,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仍然有待进一步考量。可遵循试点先行、分步骤审慎推进的原则,避免厨余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导致餐饮消费价格不适当提升。
  草案二审稿对食品浪费的定义进一步规定,明确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饮用的食品未能按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等。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拟要求公务用餐“节俭安排”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增加规定,要求公务活动用餐“节俭安排”。
  此前,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标准化饮食”的表述不明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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