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他人行程码致359人隔离
烟台栖霞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宣判
2022年08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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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8月18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宏伟) 18日,记者从烟台栖霞市人民法院获悉,16日下午,该院公开宣判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栖霞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据介绍,被告人王某某自2022年4月以来,多次驾驶大货车往返于栖霞市与上海市嘉定区、浦东区等地。2022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2日,王某某驾车从上海市返回时,通过向防疫人员出示其妻子行程码、隐瞒自身真实行程的方式,三次在莱西市院上收费站下高速。4月12日11时许,王某某从莱西市院上收费站下高速后,驾车前往栖霞市桃村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后前往烟台市福山区臧家庄镇某冷库装载苹果。2022年4月12日21时许,王某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后被带至烟台奇山医院接受治疗。王某某使用他人行程码隐瞒自身真实行程且进入栖霞市后未按规定如实报备的行为,导致栖霞市隔离359人、封闭场所14处,严重影响了栖霞市新冠病毒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了新冠病毒在栖霞市境内传播的危险。
  栖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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