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前报道,被害人家属向媒体提供的检方起诉书显示,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被害人王某雅家,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最终,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书称,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该小区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因其拒不配合调查、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警告。
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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