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偷拍需要降低“入刑”门槛
2020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宋鹏伟

  近日,福州陈某因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超过60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新闻受到大众关注。记者梳理发现,以和陈某同样的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入刑的偷拍案件只是极少数,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了结。2019年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的同罪名案件仅有4件,其中只有2件和偷拍有关。某一线检察官直言,该罪名不足以应对现在偷拍泛滥的情况。
  只要两三百元,多个房间的监控视频便可尽收眼底。公民无比珍视的隐私,在偷拍市场中就是如此廉价。可以说,正是打击力度不足,导致了市场供给足够充足。
  获刑七个月的处罚,已是近年来罕见的重判——包括优衣库事件在内的多数案件,都以偷拍者被行政拘留和罚款了事。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此次陈某之所以能够“入刑”,很可能与“偷拍人数超过600人”这一细节有关。
  “入刑”难,首先难在没有专门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要构成此罪,必须产生严重后果,即由于偷拍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显然,多数偷拍案件都难以符合这个条件。加之针孔摄像头体积小,绝大多数被偷拍者很难察觉到个人隐私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即使媒体公开报道,很多人也羞于去主张权利。发现难、取证难,证明“产生严重后果”更是难上加难。打击力度严重不足,使得偷拍已形成一条包括从制售偷拍器材到安装、录制、上传、变现的黑色产业链条。
  至于能否把这种行为纳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多年来也一直有专家在呼吁。然而,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才能算作“情节严重”,门槛又太高,多数偷拍者很难因此罪被判刑。
要想扭转这种无力感,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弥补漏洞,及时出台专项法条,或者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严重后果”究竟包括哪些情形,从而降低偷拍者入刑的门槛。此外,也要加强对制售、传播偷拍器材和隐私内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让酒店、商场等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其尽到“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唯有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吓阻以身试法者,让公众更有安全感。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